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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体检被误诊艾滋夫妻险离婚 获赔偿3万元
来源:http://www.sjwyzx.com  时间:2020-02-03
摘要:常州代孕中介签约服务安心孕妇吴青满心欢喜地到张家口市某医院待产,不想被医院误诊为艾滋病患者,产后在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患艾滋病的诊断,在经历了家人的猜疑指责以及亲戚
常州代孕中介签约服务安心孕妇吴青满心欢喜地到张家口市某医院待产,不想被医院误诊为艾滋病患者,产后在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患艾滋病的诊断,在经历了家人的猜疑指责以及亲戚朋友的非议后,吴青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
最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吴青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前不久艾滋病患者上医院看病遭拒引发广泛关注,社会的歧视和孤立,加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边缘感,他们最怕的就是身份暴露被歧视,本案中,虽然吴青只是被误诊,但审理中却面临着对隐私权的保护无法可依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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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孕妇“被艾滋”夫妻险离婚2011年4月1日,对吴青夫妇(化名)而言,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遭遇。
本来经过10月怀胎,新生儿马上就要降临这个世界,但是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后,经过急诊9项血检,吴青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
在剖宫产手术后,医生对吴青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吴青及其家属其为艾滋病患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
这一消息如炸弹般在吴青家中引起轩然大波,并很快传播到周围的亲朋和乡邻。
吴青的丈夫是村支书,消息传开后,其工作和形象受到极大影响;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青夫妇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吴青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
2011年4月4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吴青患艾滋病的可能。
风波虽过,但吴青差点因此与丈夫离婚,孩子也人为断了奶,她认为医院误诊艾滋病的事实构成侵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吴青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万元。
涉事医院被判赔三万元法庭上,被告某医院辩称,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诊疗常规的行为,且已经适当履行了医疗合同的相关义务,没有造成患者的任何人身损害。
患者在进行治疗过程中,根据卫生部的规范作为HIV抗体的检验是必须的,被告是初筛单位,在初筛阳性或者疑似的情况下,须告知患者采取措施,并报本市疾控中心确诊。
被告给原告开了回奶药以后,又给原告退了药,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依照诊疗常规对原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是只针对原告个人而为,没有向任何第三人公布,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吴青到被告医院待产,被告医务人员在未确诊之前即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原告身患艾滋病,并且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开取回奶药等诊疗措施,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
给原告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失费。
因误诊艾滋病的时间比较短,尚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吴青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审理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本案中虽然吴青只是被误诊,但消息传开,在非议和猜疑中夫妻险些离婚。
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目前还缺乏立法保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遭遇了举证不能、无法可依的尴尬。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孙瑞琪认为,艾滋病因为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人们一般会认为感染艾滋病可能和患者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有关,容易对患者产生负面评价,所以社会上对艾滋病人的恐惧、歧视普遍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社会问题。
本案原告吴青在诉讼过程中称,被医院误诊后村里的流言纷纷,已经严重影响了吴青夫妇的正常工作及生活,且在未确定是否确实为HIV阳性的情况下,原告被人为回奶,导致孩子没有母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然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却遇到了这样的两个问题:一是原告称因为其疑似HIV阳性的情况,导致同村居民流言四起,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但是该条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却存在缺陷,本条中所称的“宣扬”是指在什么范围内宣扬,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
“造成一定影响”当中的“一定”又如何认定?第二是原告所称的医院给原告采取措施回奶是否是检查为HIV疑似阳性的必要诊疗措施?本案中原告仅仅是疑似HIV阳性,是否应当采取回奶这种不可逆的诊疗措施?综上,本案虽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但在审理过程中依然遭遇了举证不能、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孙瑞琪法官认为,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中并未对“隐私权”这一精神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只是在名誉权之下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对隐私权的间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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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社会民众已经越来越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对于像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特殊群体,保护其隐私权至关重要,因此,隐私权这个权利应当得到立法承认。
至于本案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因为对艾滋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没有相关立法,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确定了适当的数额。
不是出现误诊医院就担责本案中,涉事医院被判赔三万元,那么,是否出现误诊,医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唐忠文法官认为,艾滋病是国家重点防范的一种传染病,为了防止此病的传播,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监控措施,对艾滋病的检测和诊断都规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医院对艾滋病的诊断一般非常重视,误诊的可能性很小。
但由于此病具有潜伏性,并且其发病的病症与某些疾病的病症极为相似,往往会发生初诊医生作出怀疑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与确诊实验室最终结果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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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业是一种高风险的专业行业,在实践中尚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科学积累和探索。
我们不能苛求医生在初诊时就作出完全准确的结论,将初诊的不确定性列入赔偿范围,迫使医务人员消极防范,降低医疗效率。
客观地讲,医院的初诊失误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是正常现象。
所以,作为初筛实验室的医疗单位,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尽到了对社会和患者负责的义务,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没有违法,主观上也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过错,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不能认为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医院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医务人员应该更具责任意识,尽量防止误诊并做好保密,以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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